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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各大超市、商场扣...
超市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隐私权。超市没有执法权,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强行拘留、搜身的权力。况且,超市事先并没有证据证明你表弟和他的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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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诉请求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您的问题来看,如果超市没有适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地贬损他人人格且“情节严重的”,不被认为构成侮辱罪。当然诽谤罪在本案中是不符合构成要件的。 您可以建议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精神损害等主张超市赔偿。
工厂私自搜身肯定不合法。如果怕职工占小便宜应该采取其他的防范措施,或者马上通知公安机关到场。下面的新闻你不妨参考一下:备受社会关注的广州从化永钊钻石厂打工妹遭厂方裸体搜身一案,近日在广州市从化法院一审宣判。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永钊钻石厂侵犯了6名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判令厂方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每人4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6日,从化市棋杆镇永钊钻石厂为寻找丢失的钻石,不仅长时间禁止工人出入车间、上洗手间和吃喝,还强迫工人签下“同意搜身书”,强行对103名工人(包括80多名女工)脱光衣服进行搜身,使其身心受到严重损害。胡爱娥等6名女工遂将厂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在新闻媒体上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每人3万元。从化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钻石厂工作人员对6名女工身体进行搜查,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侵犯了6名女工的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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