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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劳动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2、这个期限,从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你的表述不清楚,你根据规定看看是不是过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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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已超过仲裁年限。 因为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该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纠纷诉讼,其中工伤认定时效从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工伤待遇的诉讼时效从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伤残鉴定送达之后一年,但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从离职时开始计算,时间也是一年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 被申请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交通费用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元,总计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月,被申请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招聘申请人王某。2007年月日下午,申请人王某在处理输送带故障时,不慎右手伸入输送带受伤。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 1、右中指离断伤 2、右上臂皮肤肌肉挫裂伤。申请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月日,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王某为工伤。2008年月日,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柒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申请人受伤后多次找被申请人解决本次受伤一事,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即每月元共元。根据规定,被申请人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巴中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巴中市200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被申请人应支付36个月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元。 同时,被申请人还应支付交通费用元。以及停工留薪期12个月工资元。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前述费用。现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31、35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规定,特申请贵委依法裁决并支持申请人的前列请求。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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