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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交通保险替换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交通警察分担责任时制作的责任认定书,另一个是医院提出的急救费用清单。一般来说,交通保险的替换,只要出示其中一个证明书就可以,严格要求的同时两者都很少。交通保险替换条件:1、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交通保险替换范围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的急救费已经发生,需要保险人替换3、保险人收到医院出示的急救费明细书或公安部门提供的支付通知书4、交通保险规定的其他特殊替换情况。一般来说,保险机构对交通保险的替换规定非常详细明确,替换金额只限于交通保险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他不在责任内的不予替换。而且,更换的金额只出现在急救费的限额中,超过限额也不给予更换。若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出现,导致受害人发生抢救情况,保险人接收到交警部门的支付通知书或者医院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时,保险人必须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抢救费用进行垫付。
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以交通部门经调查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或者交通事故中交强险优先支付对方赔款,不足由事故方补足支付。
保险公司垫付车祸医疗费的条件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尚未确定责任人之前,因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治疗的,其费用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时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押交通事故车辆,作为治疗费用的抵押。 (二)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车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三)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公安管理部门在地区一级报刊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其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四)如无人预付费用,医疗单位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另外,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也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该协助上述单位代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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