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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食品含有严重超过标准限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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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法律规定的是十倍赔偿。但个人认为也是要看实际情况的,比如消费者在食用了不合格食品后对身体产生了延续性危害,那么可根据医院开出的证明对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索赔。
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可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加重结果,依法将判处更为严厉的刑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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