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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 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工资的系数: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 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天津市最低病假工资标准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内六区、新四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及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也统一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1日起,由每人每小时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8元。那么这就是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了。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三、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3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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