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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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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者是《破产法》的概念,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主体。清算组的概念很广,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中进行清算的主体叫做清算组。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清算组可以转变为管理人。如果由自行清算、强制清算、行政清算等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管理人。破产管理者与清算组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等。一、成员组成:管理人员可以由相关部门、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二、资格要求:《企业破产法》规定,作为中介机构中的个人经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专业资格,但《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规定清算组成员的积极或消极条件。三三,法律责任:管理者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清算组成员是政府部门临时指定的,参与清算工作不领取报酬,很难追究责任。第四,独立性:管理者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因此独立性强。而且清算组的制度,人员来源决定其首先对地方政府负责,受到行政干预较大,独立性较弱。第五,参与破产程序的时间不同: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破产宣告后产生清算组。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即房地产中介机构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即房管局)。对中介机构的违规可以直接到当地房管局投诉。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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