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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
破产管理人相当独立职能机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范畴。善意第三人是相对于恶意第三人而言的。在破产法中,需清楚债务人,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善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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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受理破产申请前规定期限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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