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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与反证的区别在于本证的提出方,应当证明这个事实,否则法院不予以认定,而反证的提出方,可以举出反证用于动摇,也可以不举出反证,由法院对本证...
1、举证人是否有举证责任不同,本证的提出方对证明负有举证责任,提出的证据为本证;另一方没有主动举证的责任,反驳对方所举出的证据为反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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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人是否有举证责任不同,本证的提出方对证明负有举证责任,提出的证据为本证;另一方没有主动举证的责任,反驳对方所举出的证据为反证。 2、本证与反证的作用不同,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 3、对提出证据方的要求不同,本证的提出方,要证明这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举出本证加以证明,否则法院不予以认定,因此是必须要主动提出。而对于反证的提出方,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要提出反证,其可以举出反证用于动摇,也可以不举出反证,由法院对本证进行考证。
本证和反证是按照举证双方对所举证事实是否负有客观证明责任而做出的划分。 反证在于削弱动摇证明,本证在于对待证事实的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诉讼义务,对相对人的事实主张和举证有指摘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并辅以证据证明,以否定本证事实; (二)提出反证,以否定、削弱本证事实; (三)对本证事实及证据进行说明,以指出其错误及不实之处。
一、反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二、反驳也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用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权利。然而,反诉与反驳有着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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