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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仅集体成员且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以出让、转让或者是出租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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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看具体情况而定: 其 一、将土地转让、出让、买卖给非农业建设人群,则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合法; 其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合法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何为“(农村)集体土地”? 关于集体土地的范围的法律规定相对于国有土地简单一些,主要有: (一)《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规定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同时也是运用排除条款进行规定,即除该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属于国有土地的,便属于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也正因此,城市市民是不允许到村子里购置房产的,宅基地的流转也是严格受限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尽管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划分,但是法律总是有相应的兜底条款以及比较模糊的地带。 在现实操作中,总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况。 而征收方为了最大限度的控制补偿成本,有时会故意模糊待征收地块的土地权属性质,甚至动用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而实现降低补偿数额的目的。 在遇到模棱两可的情形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明确土地性质和使用现状。 因为在征收的过程中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是不同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在补偿数额上差距还是很大,为了避免过低补偿,弄清楚土地性质必不可少。 尤其是对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依法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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