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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是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书面...
完善社区矫正机构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的奖惩权。如何改变现行矫正机构对待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无能为力”、“没有办法”的现状,在现有的表扬,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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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由谁监督?的问题解答:《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罪犯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解除管制的,应当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其中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不需要,监狱法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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