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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定义上来说,《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给出分包定义的是2003年建设部颁布的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相关法律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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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从法律来讲,分包商仅对总承包商负责,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责任归属要清楚。工程分包合同内容:合同标的;分包单价、区域、数量;付款方式;验收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合同要点:分包商必须符合工程资质要求。
(1)从属性: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没有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等相关内容。(2)客体的无形性:劳务分包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发包的是施工劳务作业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的劳务。《》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该工程另行计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顺延。 9、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等累计超过8小时的(本条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已经删除,所以本条并非必然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部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约定停水、停电、停气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因发包供应材料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 11、不可扩抗力,如台风造成、政府指令(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要求停工等。 12、非承包人原因而发包人要求停工的。 13、非承包人原因而监理单位指令停工的。 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重新验收,且验收结合格的。 15、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16、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 17、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问题、相邻关系等问题,相关第三人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 18、因异常恶劣气候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 19、不利物质条件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 20、其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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