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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下,谈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出示。 其次,「对方不知情」不会成为谈话录音作为证据的障碍,构成障碍的是取得录音的途径非法,例如,...
谈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作为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法庭根据。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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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录音谈话也是一种证据,当然可以证明不当得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的形式,其中视听资料是录音录像。所以录音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录音双方的谈话是自由的意思表示、善意和必要的;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对话人身份清晰,内容清晰,客观真实连贯,未剪辑或伪造,内容未改变,毫无疑问,有其他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无论是什么证据,包括私人录音,都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否则将被排除为非法证据。
电话录音可以证明借贷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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