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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担保法...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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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或仲裁机关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因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作经济补偿; 3、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1、法院或仲裁机关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因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作经济补偿; 3、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如下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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