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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立法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部门。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执行。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认为需要调整个别规章立法项目的,将调整建议送法规司审核后报请署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调整规范性文件立法项目的,将调整建议送法规司审核后报总署领导批准。
总署其他部门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二)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能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三)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四)清理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五)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解释意见。
立法工作由法规司归口管理,总署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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