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总署其他部门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二)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
总署其他部门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二)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规章草案经署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法规司应当根据署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起草新闻出版总署令,报请署长签发后予以公布。对审议中存在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由法规司根据署务会议要求,会同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重新提交署务会议审议。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立法工作由法规司归口管理,总署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22人已浏览
3,169人已浏览
756人已浏览
2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