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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需要明确产权投资主体,需要明确谁是持股股东。《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只能是法人和自然人。民营企业大多数为家庭...
企业改制后,面对原有债务,企业改制时债务的处理我们首先要确定的便是债务承担的主体 正确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担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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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公告》明确了以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 (一)明确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整体改制税务处理由于改制前后,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也没有发生实际交易,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当期所得,可以有效减轻改制企业的负担。同时规定,改制后评估增值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应与原有计税基础保持一致。资产增值部分享受了递延纳税待遇,其资产增值部分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明确了《公告》适用的改制情形。本公告仅指由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一个公司的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前后股东没有变化,财产权属没有变化,都是100%国家所有,满足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适用本《公告》。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等其他情形的,则不适用本《公告》。
自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有不少厂办大集体已顺利实施改革,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尚未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随着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拉开帷幕,作为制约国企市场化进程的历史遗留问题,厂办大集体改革正再次蓄势发力:中发〔2015〕22号文明确要求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国企十项改革试点将厂办大集体改革列入其中;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近日表示,即将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群体,厂办大集体普遍存在产权归属不清、管理机制不活、职工收入偏低、严重依赖主办企业、市场竞争力弱等突出问题,缺乏自主发展的能力和意识,亟须推进系统性的、切合企业实际的改革举措,以求逐步或一次性彻底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一项兼具政策性、复杂性、敏感性的工作,如果缺乏创新的思路、周密的策划、稳妥的实施,将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留下改革后遗症、引发职工队伍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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