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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属于预约合同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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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属于预约合同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由此可见,公摊面积是由双方约定的,是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合理分摊的,法律不会强制性规定一个比例的。
对于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如买受人有证据举证证明确因信贷政策的变化而不能办理合同约定的按揭贷款,且双方对付款方式无法协商变更,而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为控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许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规定,出台了相应的限购政策,对购房人购买房屋的套数进行限制,因此,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注意对限购政策的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对于房屋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确因限购政策的实施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而请求与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地方人民政府没有出台相应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受人不得以限购政策的实施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首先看合同约定,如无约定,确实因政策变化导致无法贷款,可解除合同。
一、您与开发商建立的是商品房的买卖关系,开发商需要履行的是交付和合格的房屋,保障区域规划的合理性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开发商应按照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标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一般包括:①商品房的面积、户型、尺寸、朝向;②商品房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③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④小区道路、绿化、会所等配套设施,上述各项均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我认为从房屋本身来讲是不能讲开发商违约,但是从区域规划就要看合同中有没有明确约定,没有的话解除合同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二、关于墓地是违建的问题,可以明确不再合法的规划之内的,那么开发商也不能预见可能性,那么开发商表示不知情也是存在合理性的。 三、关于声称已建好墓地为“临时墓地”后期将会搬迁,开发商也以之前并不知情为由拒绝退房,拒绝退还业主已收所有首付,并以合同条款为由要求业主继续承担购房承诺。 这个问题必须应该以书面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具备法律效力,这样子业主才会有保障,否者最后业主的权益还是不能保障的。我的意见。 四、分业主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十几万违约金的方式退房,仍被开发商拒绝。 这个问题应该是可以走法律途径的,司法调解也是可以的。一般开发商也愿意解决。 综合来讲,本案开发商没有重大过错,因而责任也是不能特别突出,解决的方案,还是应该大家一起通过媒体城管,拆除违建,保障自己的生活舒适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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