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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可以就其劳动债权对用人单位的财物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
劳动者不可以就其劳动债权对用人单位的财物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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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担保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在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等于承认对未到履行期的债务可以强制提前履行,违背了合同的基本原则。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其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已经届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履行债务的事实存在时,即使债权本届清偿期,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可以成立留置权。例如债务人破产的,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也可以成立留置权。因此,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而债权未届清偿期时,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行使留置权。
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主要有: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为物权,其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留置权人在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仍可以对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理论上说,留置权可以长期不灭,其行使并无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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