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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老人在工作中遭受工伤,还能否享受伤残就业补助?

2024-11-15
在讨论65周岁工伤者是否具有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资格时,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已经年满或即将达到65周岁的人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正在准备退休,因此不再被视为具备法定劳动者身份;其次,这类员工即使接受用人单位的聘用,也无法被视为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故而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和约束,这也包括不适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伤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事故,那么自然也就无法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福利。 如果有65岁以上的人受雇于某家公司,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条款规定(法释〔2010〕12号),这种情形应当被界定为劳务关系。基于此,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其权益可以参照涉事公司依照普通民事侵权行为所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来加以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如果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 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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