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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提取

2021-10-01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如果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馀额:1、购买、建设、重建、自营住房修理2、退休、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力,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出国定居5、偿还自营住房贷款本息6、租房自营住房7、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8、遇到突发事件,家庭生活严重困难9、进入城市工作人员,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住房管理期间死刑1、住房管理委员、死刑1、死刑1、死刑法规定的家庭死亡者或者死刑1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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