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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婚前未办理财产公证或财产约定,所购买的房屋在结婚时购房款已经付清且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已办理但购房款婚后继续支付的情况除...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当事人可以协商办理。如果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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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贷款本金部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还贷,不需要考虑还贷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还贷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 2、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按揭还款履行期限跨越婚前婚后,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应如何分割对于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商品房,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但离婚诉讼期间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于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系婚前按揭购房方,故应当由其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由于婚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所以婚前按揭购房方应当以财产折价的方式给对方以补偿。具体分割及计算方式如下:婚前按揭购房方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为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分按照婚前按揭购房方婚前出资数额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数额之比例进行分割,对前者婚前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归其个人,对后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两人平分。
1、男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男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2、夫妻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男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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