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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企业管理者,《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
《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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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应当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还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是连带债权,也需要说明。
对于破产企业管理者,《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管理者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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