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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管理者应向谁报告职务,报告工作情况,报告事项是怎样的

2022-02-15
对于破产企业管理者,《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管理者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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