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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办法》是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是老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依据。《》是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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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两个层次。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技术鉴定,对全国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纠纷。2、增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伤害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和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造成中度和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和一般功能障碍,或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该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3、患者有权复印和复制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印或复印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过程中应有患者在场。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这些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一部分内容了。
新《条例》首次使用医疗事故赔偿概念,赔偿标准将远远突破旧《办法》的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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