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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赔偿的: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
《处理办法》是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是老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依据。《》是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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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实现事实清晰、定位准确、责任清晰、处理恰当。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这些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一部分内容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1987年6月29日颁布的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制定的目的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将医疗事故定义为: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最新的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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