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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效。该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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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制定了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晰、定位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实现事实清晰、定位准确、责任清晰、处理恰当。
1、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两个层次。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技术鉴定,对全国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纠纷。2、增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伤害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和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造成中度和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和一般功能障碍,或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该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3、患者有权复印和复制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印或复印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过程中应有患者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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