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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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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两个层次。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技术鉴定,对全国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纠纷。2、增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伤害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和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造成中度和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和一般功能障碍,或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该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3、患者有权复印和复制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印或复印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过程中应有患者在场。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是存在有受害者需要住院治疗等,耽误了到单位上班,那么在做责任认定,确定了该事故的责任主体,并且此事故的严重等级不是很高的情形下,可以向提出开具误工证明的请求,此后可以据此获得赔偿。
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谓“处理医疗事故”,在本条例中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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