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如何理解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多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2022-03-06
多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的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工关系。多重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劳动者必须为同一人;二是用人单位必须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而非一个系另一个单位的分支机构;三是多个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段必须有重合期;四是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都必须是劳动关系,即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目前我们国家法律承认的多重劳动关系的类型有:“虚实并存”的多重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中,这些人员实际上已经不在该单位上班,也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但仍然与原用人单位保持虚化的劳动关系,其随后又与其他单位建立起名副其实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4日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非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兼职之多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一个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实践中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指的就是这种从事兼职的多重劳动关系。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