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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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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双方未约定保证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保证期间如何确定保证期间(包括起算点及期间长短)一般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或不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前者称为约定保证期间,后者称为法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的确定为: 1、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的,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如果主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间,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二、保证期间的效力1、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的效力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保证保证期间的效力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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