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等基本事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估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由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承担责任。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四)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专门账簿、业务档案;(六)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七)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八)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规定期限;(九)发生第十六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十)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十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8人已浏览
416人已浏览
383人已浏览
4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