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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二)因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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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燃气经营。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约定的时间内亮证为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 (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管道燃气企业申请验收,安装不合格的,免费重新安装; (三)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四)不得擅自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 (五)作业前向用户出示收费标准。 风险提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燃气器具安装企业不得为用户安装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 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按照规定涂敷气瓶颜色标志,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只能充装、存放自有产权和供用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气瓶应当经检验合格,且未超过报废期限; 4、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充装、存放、运送气瓶,如实记录气瓶进出站时间; 5、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气源供应企业采购气源; 6、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于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 风险提示: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持有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通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气瓶送交燃气供应企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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