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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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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没有的安全生产条件,即使停产停业整顿也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关闭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取消相关证据。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应业务需要并具备规定资格的工作人员; (二)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三)有必要的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其中音像制品放映单位还应当有必要的场务、票务管理制度; (四)有必需的设备和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场所。 风险提示:未经许可经营音像制品业务的法律责任: 1、由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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