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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用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行政...
(一)用地单位申请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 (二)申请拆迁许可;用地单位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 (三)进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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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5、征地补偿登记; 6、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7、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8、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征收用于建设用地有非常严格的手续,一般农村征收分为批前、批准前、实施三个阶段,批准前有三个手续,即发布征收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征收人申请组织征收听证审查也分为三个程序,第一步是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等待审查资料,第二步是将资料通过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通过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查,第三步是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查通过后,发行征地审查文件。一旦获得征地认可文,市县人民政府就可以组织征地,征地手续也进入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有三个手续,即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进入征地补偿配置协议的合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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