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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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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属于劳动纠纷,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为劳动者购买劳动保险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一般不得以补贴等方式规避保险的购买,企业应当补办前10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同时可以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在企业工作10年以上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08年1月1日起,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给劳动者发放双倍工资,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本律师认为,你可以要求企业补缴10年的劳动保险;同时要求企业支付08年1月1日以后11个月的工资;如果因此开除你或者你提出辞职的话,你可以要求企业按每满一年补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个月的工资。每月发放200元的补贴不合法。 如果公司拒绝办理以上补偿和手续,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没有这一规定,如果你愿意就到原单位所在地区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让单位配合社保减员,并给与回工回执的个人主张。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起30天内应该购买社会保险,没有按时购买社会保险的可以举报,也可以投诉,解除劳动关系后有劳动争议的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所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要求仲裁。参照《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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