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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合同一年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签合同第二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应签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缴纳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及补交保险费。
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08年底合同期满,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把之前未给上的保险一起补上?完全可以。如果不给上,我该采取何种途径获取赔偿?向社保或者劳动部门举报。举报的话我该提供哪些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等能够证明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好像2001年就没见到有劳动合同给我,直到2004年单位才给签订正式合同!不签合同,不给上保险,单位是不是严重违法?严重违法。而且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除非单位提出按原来劳动条件签订合同而你不同意,你还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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