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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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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比如降职降薪)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维持或提高劳动者待遇)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08.1.1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起到劳动合同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在2008.7.1前终止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在2009.1.1前终止的补偿一个月工资。 2008.1.1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实际用工日(劳动者实际入职日)起到劳动合同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不过是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或者单位以降薪等低于原劳动条件来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才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愿意维持或提高劳动报酬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2008.1.1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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