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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
没过户的房子被查封,以下情形下可对被查封的房子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以解除查封的执行:1、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或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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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购房者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凡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检查、检查、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法院可以检查:被执行人将所有需要户籍登记的财产卖给第三者,第三者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额,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如果没有办理所有权户籍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检查、检查、冻结的第三者已经全额支付,实际占有,但没有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购房者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凡符合上述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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