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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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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检查、检查、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法院可以检查:被执行人将所有需要户籍登记的财产卖给第三者,第三者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额,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如果没有办理所有权户籍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检查、检查、冻结的第三者已经全额支付,实际占有,但没有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事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买方对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房地产提出异议,符合以下情况,其权利可以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支持(1)在人民法院检查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院检查前合法占有该房地产(3)已经支付了所有的价格,或者根据合同支付了一部分的价格,将剩馀的价格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支付执行。(4)非购买者自己的理由没有户口购房者可以对执行目标提出书面异议,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该目标。
解除合同,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查封时间难以确定,为避免损失扩大,买房人可以以出卖人存在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卖房人返还购房款,并要求卖房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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