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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数额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并且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都构成受贿罪。案发前退还收受财物还的,只能认定为具有从轻情节,在量刑时,受...
收受财物数额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并且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都构成受贿罪。案发前退还收受财物还的,只能认定为具有从轻情节,在量刑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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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收取贿赂款后,案发前直接返还给行贿人,若数额较大,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构成的,构成本罪,事后退赃的行为是量刑情节,不影响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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