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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与送礼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该财物,依然构成受贿罪。 《最高法院关于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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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贿人将财物放在国家工作人员办公室或者家中后,立即离去,国家工作人员来不及当场退还,事后短时间内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2、国家工作人员在前期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事后发现行贿人暗中所送或者交给其亲属的财物后,短时间内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因无法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因悔罪,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因担心受到法律或者纪律追究,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6、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因行贿人索要,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7、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因发现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8、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被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查处,将所收受财物上交。
这种情况是否按受贿罪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如果因自身或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款物后,不是只要退还给对方就可以不按受贿处理,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后,听到消息,担心事情败露,将所收受的款物退回,则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白条”,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由特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债权人能否实际占有财产或得到满足,取决于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因此,严格地讲,债权作为请求权,能否转为财产权,债权人是否可以实际获得财物,处于一种不太确定的状态,故而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是能够实现的实际财产,如在约定的时间内,由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获得财物。也有可能是一种不能实现而空有虚名的财产权,如债务主体消亡,或债务人因多种原因失去能力而无法履行债务义务。对受贿的债权能否作为犯罪看待,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可将受贿债权认定为受贿既遂。因行为人可以通过债务人履行义务获得实际财物,只不过是一个时间的迟早问题。如果是后一种情况,表明行为人无法占有实际财产,其债权的利益就根本无法实现,可以认定为受贿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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