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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的情形如下: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1年的;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申诉。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第二条,被投诉方不明确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比如消费者在流动摊位上购买商品导致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不能提出明确的被投诉方,因此消费者协会不受理这类投诉是正确的。因此,建议消费者要到正规的经营场所消费。 具体参考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二、受理投诉范围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超过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12315不受理范围;(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人不再承担违约责任;(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一年以上的;(五)消费者无法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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