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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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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 二、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3、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对付款没有现实危险; 4、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首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债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让财产、撤回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 当事人未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2,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方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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