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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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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退职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七)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1、住房公积金的主要职能,就是通过日积月累的方式,在职工因生活需要购买自住住房时,起到支持与帮助的作用。因此,依据《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A、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B、离休、退休的;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D、出境定居的;E、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F、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法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4条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 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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