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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给予处罚:对于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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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给予处罚: 对于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于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规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规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 (三)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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