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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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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证件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监督证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监督人员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后,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由铁道部统一发证;(二)监督证件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三)监督证件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四)监督证件实行年检制度。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的监督证视为无效证件;(五)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六)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七)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及注销的监督证件。发生转借、涂改、伪造或使用过期及注销证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聘用监督人员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并报监督总站核备。临时监督证由监督站负责管理。
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抽查;(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或抽检;(三)对各责任主体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五)受理各类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六)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12);(七)按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有权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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