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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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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应与建设单位签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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