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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超市主张责任,也可以向厂家主责,请问要造成人损吗?收据是否还存在呢?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
超市在促销活动中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超市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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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但是超市一般要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这一点你也认同。但是仅仅限于购物环境,但是商场人员流动性大,而且来的都是客,商场也没有办法也无权对顾客进行甄别,所以这种义务只是提供环境的义务,而不能苛求商场对你的财物要承担保管的义务,而你也并没有将你的包寄存,所以从法律上要求商场对你的包及财物承担责任是很困难的。
超市有责任,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符合工伤的,按工伤待遇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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