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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不得参加前款...
公司可以为他人或股东提供担保,但应遵守特定程序。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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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身份优势,操纵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此种情形下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恶意逃避债务、出资不足的补足、抽逃出资。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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