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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的对外效力:对外担保的总额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
公司担保的对外效力:对外担保的总额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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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对于一人公司而言,并没有设置相应的股东会等决策机构。因此公司法第16条关于担保能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在一人有限公司中,由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无法形成股东会及股东会决议,且唯一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和决策权。因此,只要公司章程不禁止,股东个人同意后公司就应该具备对外担保的能力。故作为债权人,只要审核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中是否有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如果没有,则债权人对担保的合理期待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超出这个范围的担保则是无效的。 因为,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单个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1、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不能进行民间借贷经营活动。 2、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从事特定投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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