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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同事违反纪律被用人单位开除的,劳动者的家人是不能闹事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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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上下班、考勤打卡。 提前下班早退离开工作岗位的。 工间休息工间操超过规定的休息、做操时间的。 上班时间内作私活的。 在班不在岗,脱离自己应在岗位的。 请霸王假,未经许可自行次日不到岗工作的。 酒后上岗、值班中饮酒。 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作为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是自己的本分事。合理的权益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合理的权益维护也须遵循一定程序才能形成良性循环。 形成一种人人遵守的公序。在一种公正良性的次序下,每个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它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强制补救措施。而劳动者因为违反劳动纪律被撤职属于单位内部的处罚,不存在赔偿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申请人:张某,女,39岁,住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5101031975110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男,四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宾馆 法定代表人:谢某 住所:成都市一环路西二段×号 委托代理人:吕某,男,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2014年3月26日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组成独任庭,于2014年5月15日开庭,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8499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双方2008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至今未解除,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仲裁员:刘某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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